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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董事长代为履行董事长职务的时间已超过6个月 恒泰证券收内蒙古证监局警示函

时间:2010-12-5 17:23:32  作者:娱乐   来源:焦点  查看: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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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内蒙古证监局

关于对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过个古证决定

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发现你公司副董事长代为履行董事长职务的泰证时间已超过6个月。  

你公司上述行为,券收违反了《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内蒙监事、监局警示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5号,副董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事长时间规定。

根据《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代为董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履行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关注治理风险,完善内部管理,及时消除问题隐患,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内蒙古证监局

2022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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