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州重机第一次行政处罚诉讼时效仅剩一年,受损股民莫失索赔良机
2021年11月15日,诉讼时效损股失索林州重机(002535)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仅剩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年受2022年4月26日,民莫林州重机发布公告称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下发的赔良《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1号)。
经查明,林州存在以下违法事实:2020年起,重机林州重机在未经过决策审批程序或授权程序的第次情况下,向实际控制人之一、行政控股股东郭现生控制的处罚公司提供资金,未按规定及时进行信息披露,且未在《2020年半年度报告》、《2020年年度报告》、《2021年半年度报告》中准确披露,构成虚假记载。其中,2020年前半年累计提供资金14,985.55万元,2020年全年累计提供资金40,380.90万元,2021年前半年累计提供资金31,829.87万元,2021年7-9月累计提供资金1,223.14万元。中国证监会决定责令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50万元罚款。
事实上,这已经是林州重机第二次收到罚单,此前公司还于2020年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2020年行政处罚引发的投资者诉讼索赔时效于2023年8月6日到期。
公开资料显示,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始创于1982年,是国内一家集铸钢锻压业务、能源装备制造、煤矿运营服务、融资租赁服务、军工装备制造于一体的能源装备综合服务企业。
林州重机发布的2022年一季报数据显示,一季度公司共实现营业总收入2.06亿元,同比增长74.75%,实现净利润136.52万元,同比增长105.12%;且上半年业绩预告预计实现净利润105.00万元至150.00万元。
北京市盈科(无锡)律师事务所齐程军律师提示索赔条件为:
1、在2018年4月3日至2019年11月21日期间买入林州重机(002535)股票,且2019年11月22日及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的投资者,可以发起索赔;2、在2020年8月25日到2021年11月16日之间买入林州重机(002535)股票,并且在2021年11月16日之后卖出股票的投资者,可发起索赔。(最终以法院判决为准)。
(本文由北京市盈科(无锡)律师事务所齐程军律师供稿,不代表新浪财经的观点。齐程军律师,北京市盈科(无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证券维权律师,从事投资维权工作超8年。代理百余家上市公司近万件维权案件)
(责任编辑: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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